温保才与北京池壹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公司与王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京0115民初21306号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北京市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类型编码:1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10/12/2021 公开日期:10/14/2021 当事人:温保才;北京池壹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21306号原告:温保才,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北京池壹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地铁大兴线生物医药基地站地上二层2F-297。法定代表人:杨吉安,经理。原告温保才与被告北京池壹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壹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温保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8日签订的《“冠动力”系列产品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加盟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000元设备购置款;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温保才与池壹生公司于2020年8月8日签订加盟合同,约定温保才购买池壹生公司设备并支付50000元设备购进款。合同签订后,池壹生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故温保才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温保才(乙方)与池壹生公司(甲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乙方以“冠动力”的品牌对外服务,使用甲方统一商标、商号及整套企业识别系统;2、甲方授权乙方享有内蒙古省鄂尔多斯市的“独家经营权限”;3、甲方负责乙方区域的经营指导、督导工作;4、甲方免费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人员培训;5、甲方按要求向乙方发货;6、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CIS形象设计要求进行店面装潢和店内设施安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及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特许经营具有如下特征:1、双方为合同关系;2、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3、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4、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报酬;5、被特许人依其自有资本进行经营。本案加盟合同符合上述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案件。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渠阳振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颖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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