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XX公司与王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辽02民终6685号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类型编码:1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10/12/2021 公开日期:10/19/2021 当事人: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民终6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张轶,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级联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超级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轶、被上诉人王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超级联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陈述中从未提及不可抗力对其有影响,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对其没有影响,所以不能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解除合同的理由。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两店一年”是管理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违约。3.合同的主体是超级联盟公司,不是公司直营店,况且公司运营部、招商部、研发中心、管理培训部、物流发货部至今全部正常运行,升级后新的直营店也在营业中,故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上诉人不同意解除合同。4.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在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无法履行,否则视为违约。如被上诉人提交报告,上诉人会考虑延长因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合同期限,因为疫情,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0日主动发布减免当年管理费通知,不可抗力不是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没有违约,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5.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被上诉人违反进货规定,未从总部进货的证据,违反了合同关于扣除保证金的约定,合同结束后将扣除其保证金。6.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投资包括加盟费、开店费,上诉人投资更是前置,包括产品建设、产品研发、物料定制储备、团队建设,本应各自承担风险,上诉人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风险。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王凯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本案中不可抗力是客观事实,但原审判决没有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两店一年”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审判决也没有依据该条例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因上诉人违约在先才解除合同。3.上诉人自称满足开加盟店的条件,而在原审庭审时上诉人自认只有一家车店,并没有两家加盟店。4.第四点上诉理由与第一点重合,由于上诉人违约在先,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解除合同。5.被上诉人不存在违反约定需要扣除保证金的问题,因为上诉人不具备开特许加盟店的条件,因此不存在上诉人持续供货的问题,被上诉人无奈之下,只有自己寻找进货的途径,才能维持门店的经营成本,截至关店时,被上诉人已经产生很多损失。6.关于上诉人产品建设、产品研发、物料定制储备、团队建设等问题,上诉人的上述费用有一些是实际发生的,其没有就物料储备、产品研发、团队建设等向法庭出示证据,被上诉人为了门店经营也投入了很多物力、财力,原审判决已经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没有返还被上诉人80000元的加盟费,只返还了45000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猫本热狗联盟经营合同(市代)》;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80000元及保证金3000元,合计8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2日,原告王凯(乙方)与被告超级联盟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猫本热狗联盟经营合同(市代)》,双方约定,甲方拥有“猫本热狗”经营项目的联盟经营体系,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该项目的联盟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在吉林省吉林市“猫本热狗”项目联盟经营权。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等授权于乙方,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甲方的义务:乙方联盟店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联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乙方按照“猫本热狗”项目的统一店面风格进行装饰装修,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首次设计方案、结构改造图纸及设备清单。乙方的义务: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联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为维护联盟店售出菜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统一性,提高公司形象,联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乙方按“猫本热狗”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指导方案,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乙方在联盟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证金3000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和结算的保证金,本合同到期后,三方不再续约,乙方合同期内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应于本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保证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交给甲方的保证金不计利息。门店品牌管理费每年2000元。区域经营合作费80000元,乙方可在合作区域内开设直营店,店铺数量不受限制。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7日,原告王凯向被告超级联盟公司给付了加盟费80000元,保证金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凯与被告超级联盟公司签订的《猫本热狗联盟经营合同(市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本案中,被告自认其现在只有一个车店,其他直营店因为疫情已经关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关闭直营店,导致其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猫本热狗联盟经营合同(市代)》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80000元及保证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综合案涉合同约定的加盟期限、被告特许的经营资源性质、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45000元及保证金3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王凯与被告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猫本热狗联盟经营合同(市代)》。二、被告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凯加盟费45000元及保证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凯负担875元,被告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依据的证据一致。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超级联盟公司提供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两张照片,以证明该公司的餐车店、高新园区店升级改造后正常运营,照片拍摄于2021年8月16日,高新园区店于2021年6月成立。第二组证据为微信公众号截图两张,以证明2021年8月12日和22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新品广告及其研发产品的价格明细表、在售产品的情况。第三组证据为微信群截图一张,以证明2021年8月5日和19日该公司与加盟商在工作群中探讨研发业务的情况,该公司一直有团队为加盟商服务,公司运营一切正常。被上诉人王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而且,上诉人也无法提供前述照片所显示餐车店、高新园区店的经营手续,故不能证明上诉人关于其现在拥有正规直营店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原判认定超级联盟公司返还王凯的加盟费、保证金数额是否适当。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上诉焦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凯以上诉人超级联盟公司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提供经营资源的能力,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上诉人超级联盟公司以其不构成违约及案涉合同不符合应当解除的条件为由,主张案涉合同不应当解除。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的目的是王凯依约使用超级联盟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而超级联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虽然在王凯加盟之初,超级联盟公司的经营模式所表现的经营实力及其提供的服务尚能维持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正常经营,但是在市场出现波动时,超级联盟公司的直营店已经停业,此现象显现了该公司的经营能力不成熟,市场运营经验及风险应对能力严重不足,已经不具备向王凯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该公司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超级联盟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为提供简餐服务,保证餐品的持续稳定供应是王凯签订案涉合同所能获取的主要经营服务内容,而超级联盟公司却未能证明其在关闭直营店以后是否对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品”进行了市场实践检验及其发布新品的品质和口味有无稳定性和认可度。虽然该行业本身也存在一定市场风险,但是超级联盟公司逐渐下降的经营服务能力,实际是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王凯可以解除合同,原判认定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超级联盟公司关于合同不应解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判认定超级联盟公司返还数额是否适当的上诉焦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后果。关于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合同虽有约定,王凯须在超级联盟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合同保证金。王凯也自认因超级联盟公司无法持续供货,其为了维持经营成本,无奈之下自己寻找进货途径。但本案中超级联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凯是在该公司正常履约的情况下违规进货且损害了品牌形象,故对其要求扣除保证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加盟费的数额,应根据王凯已经使用超级联盟公司相关经营资源的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超级联盟公司返还王凯加盟费和保证金共计48000元并无不当。超级联盟公司关于原判不应支持王凯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请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超级联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大连超级联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季 烨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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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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