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机器人专利战:一场管辖权争夺背后的司法智慧
▶ 当智能仓储机器人遇上专利纠纷,武汉与广州两地法院的管辖权之争,竟牵出最高法裁判新思路…
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能否确立管辖权?
📍跨区域专利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裁量标准
⏳案件时间线
2020.08 极智嘉公证取证
截获海柔创新公众号宣传证据
2021.03 武汉中院立案
主张300万赔偿+30万合理开支
2021.10 最高法终审裁定
确立”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原则
⚔️原被告主张对比
原告方(极智嘉) | 被告方(海柔&新宁) | |
---|---|---|
管辖依据 | 📍武汉新宁使用被诉产品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
📍广州在先诉讼关联性 📍节约司法资源考量 |
核心证据 |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548号公证书 ✅武汉实际使用场景照片 |
✅(2019)粤73系列判决书 ✅广州法院现场勘验记录 |
📜最高法裁判要旨(点击展开)
1. 管辖权异议阶段仅需审查形式关联性
“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与管辖连结点的形式关联”
2. 跨区域管辖改革赋予武汉中院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专项批复确立特殊管辖权限
3. 同类案件已审结不影响新案管辖
“当事人不完全相同则不具备移送审理必要性”
🔍
深度解读:司法管辖的”锚点效应”
本案突破传统专利诉讼”被告住所地”优先原则,创新性采用“侵权行为实施地锚定”裁判思路。最高法特别强调:
✅ 武汉新宁实际使用被诉产品构成强管辖连结点
✅ 跨区域管辖改革文件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 类案关联性不构成管辖权转移法定事由
值得关注的是,裁判文书特别引证《关于同意武汉等中院跨区域管辖的批复》,这反映出我国正在构建的“专业化+地域化”双轨制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Q
企业维权启示录
👉证据固定:及时通过公证云等电子存证平台固化网络证据
👉管辖选择:优先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主张权利
👉诉讼策略:善用跨区域管辖改革政策实现诉讼主场优势
© 版权声明
案件来源于中国判决书网,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我们。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