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富华与安徽省涡阳县广播电视局、涡阳县广播电视台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苗富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安徽省涡阳县广播电视局。被告:涡阳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涡阳县胜利路东段(文化广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富华与被告安徽省涡阳县广播电视局、涡阳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苗富华于2010年12月3日以已与被告安徽省涡阳县广播电视局、涡阳县广播电视台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富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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